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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porate governance
企業管治

企業(ye) 管治

董事確認在本集團管理架構及內(nei) 部監控程序引進良好企業(ye) 管治非常重要,可達致有效的問責性。為(wei) 進一步加強本集團的企業(ye) 管治,提高其透明度,本公司亦已成立審核委員會(hui) 、薪酬委員會(hui) 及提名委員會(hui) 。本集團亦製定遵例手冊(ce) ,範圍涵蓋本公司及董事的持續遵例責任、本集團的業(ye) 務營運、財務管理製度、人力資源管理製度、內(nei) 部監控製度、質 量保證及物業(ye) 管理製度等方麵。


審核委員會(hui)

審核委員會(hui) 的主要職責是監管本集團的財務申報過程及內(nei) 部控製程式、審閱本集團財務資料,以及考慮有關(guan) 外聘核數師的事宜。審核委員會(hui) 目前由三位非執行董事組成,而獨立非執行董事王永權先生是審核委員會(hui) 的主席。下載:審核委員會(hui) 之職權範圍


薪酬委員會(hui)

薪酬委員會(hui) 的主要職責是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所有薪酬的政策及架構,以及就發展該等薪酬政策設立正式及高透明度的程序,向董事會(hui) 作出推薦意見。薪酬委員會(hui) 由四位成員組成(包括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執行董事譚文華先生),而譚英女士是薪酬委員會(hui) 的主席。下載:薪酬委員會(hui) 之職權範圍


提名委員會(hui)

提名委員會(hui) 的主要職責是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政策及架構,以及就發展該等聘用政策設立正式及高透明度的程序,向董事會(hui) 作出推薦意見。提名委員會(hui) 由四位成員組成(包括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執行董事許祐淵先生),而鍾瑋珩女士是提名委員會(hui) 的主席。下載:提名委員會(hui) 之職權範圍


股東(dong) 提名人選參選董事的程序

1. 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規定

1.1 有關(guan) 股東(dong) 提名人選參選為(wei) 本公司董事的規定載列於(yu) 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內(nei) 之細則第88條。

1.2 細則第88條的原文節錄如下:

除董事推選外,於(yu) 大會(hui) 上退任的董事以外之人士概不符合資格於(yu) 任何股東(dong) 大會(hui) 上膺選董事一職,除非正式符合資格出席及於(yu) 會(hui) 上投票之股東(dong) (不包括獲提名之人士)已就該大會(hui) 發出擬提名該人士膺選董事之通知,以及被提名人士發出其願意參選之經簽署通知,並將有關(guan) 經簽署通知交回總辦事處或過戶登記處(前提為(wei) 通知發出之最少日期應為(wei) 至少七(7) 日,而(倘通知於(yu) 寄發有關(guan) 指定進行選舉(ju) 之股東(dong) 大會(hui) 通告後遞交)相關(guan) 通知之寄發須不早於(yu) 寄發有關(guan) 選舉(ju) 指定大會(hui) 之通知之日開始及於(yu) 不遲於(yu) 大會(hui) 日期前七(7)日止),則另當別論。

2. 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的規定

2.1根據《上市規則》第13.70條及13.74條,本公司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 如本公司在刊發股東(dong) 會(hui) 議通告後,收到一名股東(dong) 提名某名人士於(yu) 股東(dong) 大會(hui) 上參選董事的通知,本公司必須刊登公告或發出補充通函;

- 公告或補充通函內(nei) 須包括該位被提名參選董事人士按《上市規則》第13.51(2)條的規定而須披露的資料;

- 公告或補充通函必須在有關(guan) 股東(dong) 會(hui) 議舉(ju) 行日期前不少於(yu) 十個(ge) 營業(ye) 日前刊登;及

- 本公司必須評估是否需要將選舉(ju) 董事的會(hui) 議押後,讓股東(dong) 有至少十個(ge) 營業(ye) 日考慮公告或補充通函所披露的有關(guan) 資料。 露的有關(guan) 資料。

3. 股東(dong) 提名人選參選董事的程序

3.1 倘若股東(dong) 有意提呈個(ge) 別人士(「候選人」)於(yu) 股東(dong) 大會(hui) 上參選為(wei) 董事,彼可向本公司香港總辦事處暨主要營業(ye) 地址遞交書(shu) 麵通知(「提名通知」),抬頭注明公司秘書(shu) 收。

3.2 為(wei) 方便本公司通知股東(dong) 有關(guan) 建議,該提名通知必須:(i)包括按上市規則第 13.51(2)條的規定而須披露的資料;及(ii)由有關(guan) 股東(dong) 簽署,以及候選人簽署以表示其願意接受委任和同意公布其個(ge) 人資料。

3.3 遞交提名通知的開始日期不得早於(yu) 寄發股東(dong) 大會(hui) 通知後一天,至該股東(dong) 會(hui) 舉(ju) 行日期前七天, 但該時段必需不少於(yu) 七天。

3.4 為(wei) 確保本公司的股東(dong) 有充足時間以接收及考慮有關(guan) 選舉(ju) 候選人為(wei) 本公司董事的建議的資料而無需將股東(dong) 會(hui) 議押後,本公司促請股東(dong) 盡早遞交其提名通知(宜於(yu) 舉(ju) 行以委任董事的股東(dong) 會(hui) 議日期前十五個(ge) 營業(ye) 日前提交)。

下載: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