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運行〔2019〕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ye) 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
為(wei) 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hui) 議要求和政府工作報告部署,深化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推進電力體(ti) 製改革,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guan) 於(yu) 進一步深化電力體(ti) 製改革的若幹意見》(中發〔2015〕9號)精神及《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guan) 於(yu) 印發電力體(ti) 製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ti) 〔2015〕2752號)等相關(guan) 文件要求,現就規範優(you) 先發電、優(you) 先購電計劃管理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立完善優(you) 先發電、優(you) 先購電製度的重要意義(yi)
(一)優(you) 先發電、優(you) 先購電製度是貫徹落實電力體(ti) 製改革精神,完善政府公益性調節性服務功能的重要舉(ju) 措。優(you) 先發電是實現風電、太陽能發電等清潔能源保障性收購,確保核電、大型水電等清潔能源按基荷滿發和安全運行,促進調峰調頻等調節性電源穩定運行的有效方式。優(you) 先購電是為(wei) 居民、農(nong) 業(ye) 、重要公用事業(ye) 和公益性服務等重點用電提供保障性服務,確保民生用電安全可靠的必要措施。優(you) 先發電、優(you) 先購電使市場在電力資源配置中起決(jue) 定性作用的同時,更好的促進有效市場和有為(wei) 政府相結合,保障電力係統清潔低碳、安全高效運行,意義(yi) 重大。
(二)各地政府部門、各電力企業(ye) 要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全麵貫徹黨(dang) 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hui) 精神,進一步深入推進電力體(ti) 製改革,總結開展優(you) 先發電、優(you) 先購電工作的經驗,強化落實措施,規範工作程序,加強優(you) 先發電、優(you) 先購電計劃管理,加快構建與(yu) 市場化改革相適應的新型電力運行管理模式。電力現貨市場試點地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計優(you) 先發電、優(you) 先購電計劃改革路徑。
(三)建立完善優(you) 先發電、優(you) 先購電製度要堅持安全可靠,以保障電力係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為(wei) 基本前提,促進電力安全可靠水平提高;要堅持綠色發展,落實國家能源戰略,大力促進清潔能源消納,推動電力行業(ye) 綠色發展和能源結構優(you) 化;要堅持保障和改善民生,保障電力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確保居民、農(nong) 業(ye) 、重要公用事業(ye) 和公益性服務等用電;要堅持市場化方向,僅(jin) 保留必要的優(you) 先發電、優(you) 先購電計劃,積極通過市場化方式落實優(you) 先發電、優(you) 先購電計劃;要堅持因地製宜,充分考慮各地供需形勢、電源結構、用戶結構的實際情況,采取差異化措施。
二、嚴(yan) 格界定適用範圍,科學編製優(you) 先發電、優(you) 先購電計劃
(四)編製優(you) 先發電計劃要重點做好電網安全和民生保障、資源利用保障、政策獎勵保障等方麵工作。
清潔能源資源利用保障方麵,納入規劃的風能、太陽能發電,在消納不受限地區按照資源條件對應的發電量全額安排計劃;在消納受限地區,按照全額保障性收購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安排計劃,研究製定合理的解決(jue) 措施,確保優(you) 先發電計劃小時數逐年增加到合理水平。納入規劃的生物質能(含直燃、耦合等利用方式)等其他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按照資源條件對應的發電量全額安排計劃。基荷容量之外的水電,在消納條件較好地區,根據當年來水情況,兼顧資源等條件、曆史均值和綜合利用要求,安排計劃;在消納受限地區,對未進入市場交易的水電發電量,以機組前3年平均發電量為(wei) 基礎,根據發電空間等比例安排計劃。基荷容量之外的核電,按照保障核電安全消納的有關(guan) 規定安排計劃。餘(yu) 熱、餘(yu) 壓、餘(yu) 氣、煤層氣等資源綜合利用機組發電,按照資源條件對應的發電量全額安排計劃。
電網安全和民生保障方麵,各類機組發電按照保障電網調峰調頻、電壓支撐確定的機組最小開機方式安排計劃,水電、核電按承擔基荷的容量安排計劃。供熱方式合理、實現在線監測、符合環保要求並達到國家規定熱電比的熱電聯產(chan) 機組發電,在采暖期按照“以熱定電”原則安排計劃。
跨省跨區資源利用保障方麵,國家規劃內(nei) 的既有大型水電、核電,按照不低於(yu) 上年實際水平或多年平均水平安排計劃;網對網送電按照地方政府協議安排計劃;國家規劃內(nei) 的既有煤電機組,采取點對網或類似點對網專(zhuan) 線輸電方式送(分)電的,原則上按照與(yu) 受端省份同類型機組相當原則安排計劃,並根據需要適當調整;曆史形成統一分配電量的煤電機組,根據曆史均值並參考供需變化安排計劃。
政策獎勵保障方麵,對貧困地區機組、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超低排放燃煤機組等,按照有關(guan) 政策明確的獎勵要求安排計劃。
違法違規建設的機組不得安排優(you) 先發電計劃。
(五)編製優(you) 先購電計劃要重點做好農(nong) 業(ye) 用電、居民生活用電及重要公用事業(ye) 、公益性服務用電的保障,其中重要公用事業(ye) 、公益性服務用電應包括黨(dang) 政機關(guan) 、學校、醫院、公共交通、金融、通信、郵政、供水、供氣等涉及社會(hui) 生活基本需求,或提供公共產(chan) 品和服務的部門和單位用電。優(you) 先購電用戶生產(chan) 、提供服務以及工作期間的用電量應全額納入優(you) 先購電計劃。
(六)結合電力市場建設,鼓勵和允許優(you) 先發電機組、優(you) 先購電用戶本著自願原則,探索進入市場。
三、有效完善政策體(ti) 係,切實執行優(you) 先發電、優(you) 先購電計劃
(七)優(you) 先發電價(jia) 格按照“保量保價(jia) ”和“保量限價(jia) ”相結合的方式形成,實行“保量保價(jia) ”的優(you) 先發電計劃電量由電網企業(ye) 按照政府定價(jia) 收購,實行“保量限價(jia) ”的優(you) 先發電計劃電量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價(jia) 格。政府定價(jia) 部分的優(you) 先發電計劃比例應逐年遞減,當同類型機組大部分實現市場化方式形成價(jia) 格後,取消政府定價(jia) 。通過競價(jia) 招標方式確定上網電價(jia) 的優(you) 先發電機組,按照招標形成的價(jia) 格執行。市場化形成價(jia) 格的優(you) 先發電,應積極通過參與(yu) 本地電力市場確定交易價(jia) 格;未能成交的部分,執行本地區同類型機組市場化形成的平均購電價(jia) 格。
跨省跨區資源利用保障方麵的優(you) 先發電價(jia) 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guan) 於(yu) 完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價(jia) 格形成機製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發改價(jia) 格〔2015〕962號)有關(guan) 精神,由送電、受電市場主體(ti) 雙方在自願平等基礎上,在貫徹落實國家能源戰略的前提下,按照“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原則協商或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確定送受電價(jia) 格,鼓勵通過簽訂中長期合同的方式予以落實;優(you) 先發電計劃電量以外部分參加受電地區市場化競價(jia) 。送受電雙方經協商後確實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建議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協調。
優(you) 先購電計劃由電網企業(ye) 按照政府定價(jia) 向優(you) 先購電用戶保障供電。
(八)建立優(you) 先發電計劃指標轉讓機製。政策獎勵保障、跨省跨區資源利用保障方麵的煤電優(you) 先發電計劃指標,可通過發電權交易轉讓給其他機組。優(you) 先發電計劃指標優(you) 先轉讓給清潔能源發電機組和高效低排放火電機組,指標交易可在本地進行,也可以跨省跨區開展。
清潔能源資源利用保障方麵的優(you) 先發電計劃,如受係統安全、資源因素及機組自身故障之外的影響,導致無法完成計劃,視為(wei) 優(you) 先發電計劃指標轉讓至係統內(nei) 優(you) 先級較低的其他機組,由相應機組按影響大小承擔補償(chang) 費用。
(九)合理製定有序用電方案並按年度滾動調整,出現電力缺口或重大突發事件時,對優(you) 先購電用戶保障供電,其他用戶按照有序用電方案承擔有序用電義(yi) 務。
四、細化工作程序,規範管理優(you) 先發電、優(you) 先購電計劃
(十)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要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電力企業(ye) ,根據國家關(guan) 於(yu) 優(you) 先發電、優(you) 先購電保障的有關(guan) 要求,結合本地區電力生產(chan) 和消費實際,編製本地區下一年度優(you) 先發電、優(you) 先購電計劃,每年10月底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要征求跨省跨區送受電各方意見,提出本經營區域下一年度跨省跨區優(you) 先發電計劃預案,每年10月底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十一)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就優(you) 先發電、優(you) 先購電計劃征求各方意見,根據工作需要對送受電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跨省跨區優(you) 先發電計劃進行協調,並將完善後的優(you) 先發電、優(you) 先購電計劃納入年度基礎產(chan) 業(ye) 、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和部分重點領域發展計劃,下發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和相關(guan) 電力企業(ye) 。
(十二)優(you) 先發電、優(you) 先購電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調整流程與(yu) 編製時一致,並可適當簡化程序,縮短時間,提高效率。
五、明確保障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十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加強對全國優(you) 先發電、優(you) 先購電計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指導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做好本地區優(you) 先發電、優(you) 先購電計劃編製及組織實施工作。
(十四)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要將省內(nei) 優(you) 先發電計劃和跨省跨區優(you) 先發電計劃落實到電廠,建立優(you) 先購電用戶目錄,並根據保障需要,進行動態調整。
(十五)電網企業(ye) 要通過電力調度機構優(you) 先調度落實好優(you) 先發電、優(you) 先購電計劃;要根據優(you) 先發電、優(you) 先購電計劃,與(yu) 優(you) 先發電企業(ye) 簽訂優(you) 先發電購售電合同,與(yu) 優(you) 先購電用戶簽訂優(you) 先購電供用電合同,合同性質可為(wei) 差價(jia) 合約或實物合同,積極促成優(you) 先發電計劃市場化部分交易和優(you) 先發電合同轉讓交易。電力交易機構要做好優(you) 先發電計劃市場化部分和優(you) 先發電指標交易相關(guan) 組織和服務工作,優(you) 先發電計劃相關(guan) 的市場化合同應優(you) 先於(yu) 其他市場化合同進行結算。
(十六)優(you) 先發電機組、優(you) 先購電用戶及優(you) 先發電、優(you) 先購電計劃安排、調整,應通過相關(guan) 政府部門門戶網站、電力交易機構網站、“信用中國”網站等向社會(hui) 公示,接受全社會(hui) 監督。
來源:http://guangfu.bjx.com.cn/news/20190129/960071.shtml
作者:國家發改委
時間:2019-01-029 11: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