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經信廳、工信局)、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hui) ,中國核工業(ye) 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
為(wei) 深入學習(xi) 貫徹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和黨(dang) 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hui) 議和政府工作報告部署要求,進一步全麵放開經營性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提高電力交易市場化程度,深化電力體(ti) 製改革,現就全麵放開經營性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有關(guan) 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麵放開經營性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
(一)各地要統籌推進全麵放開經營性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工作,堅持規範有序穩妥的原則,堅持市場化方向完善價(jia) 格形成機製,落實清潔能源消納要求,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用戶的穩定供應,加強市場主體(ti) 準入、交易合同、交易價(jia) 格的事中事後監管。
(二)經營性電力用戶的發用電計劃原則上全部放開。除居民、農(nong) 業(ye) 、重要公用事業(ye) 和公益性服務等行業(ye) 電力用戶以及電力生產(chan) 供應所必需的廠用電和線損之外,其他電力用戶均屬於(yu) 經營性電力用戶。
(三)經營性電力用戶中,不符合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的電力用戶暫不參與(yu) 市場化交易,產(chan) 品和工藝屬於(yu) 《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和限製類的電力用戶嚴(yan) 格執行現有差別電價(jia) 政策。符合階梯電價(jia) 政策的企業(ye) 用戶在市場化電價(jia) 的基礎上繼續執行階梯電價(jia) 政策。
(四)擁有燃煤自備電廠的企業(ye) 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承擔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補貼、普遍服務和社會(hui) 責任,按約定向電網企業(ye) 支付係統備用費,取得電力業(ye) 務許可證,達到能效、環保要求,成為(wei) 合格市場主體(ti) 後,有序推進其自發自用以外電量按交易規則參與(yu) 交易。為(wei) 促進和鼓勵資源綜合利用,對回收利用工業(ye) 生產(chan) 過程中產(chan) 生可利用的熱能、壓差以及餘(yu) 氣等建設相應規模的餘(yu) 熱、餘(yu) 壓、餘(yu) 氣自備電廠,繼續實施減免係統備用費和政策性交叉補貼等相關(guan) 支持政策。
(五)各地政府主管部門要會(hui) 同電網企業(ye) ,細化研究並詳細梳理暫不參與(yu) 市場的用戶清單,掌握經營性電力用戶參與(yu) 市場化交易情況,逐步建立分行業(ye) 電力用戶參與(yu) 市場化交易統計分析製度,及時掌握經營性電力用戶全麵放開情況。
二、支持中小用戶參與(yu) 市場化交易
(六)積極支持中小用戶由售電公司代理參加市場化交易,中小用戶需與(yu) 售電公司簽訂代理購電合同,與(yu) 電網企業(ye) 簽訂供用電合同,明確有關(guan) 權責義(yi) 務。
(七)經營性電力用戶全麵放開參與(yu) 市場化交易主要形式可以包括直接參與(yu) 、由售電公司代理參與(yu) 、其他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明確的市場化方式等,各地要抓緊研究並合理製定中小用戶參與(yu) 市場化交易的方式,中小用戶可根據自身實際自主選擇,也可以放棄選擇權,保持現有的購電方式。各地可結合本地區電力供需形勢,針對全麵放開經營性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設定一段時間的過渡期。
(八)針對選擇參與(yu) 市場化交易但無法與(yu) 發電企業(ye) 達成交易意向的中小用戶,過渡期內(nei) 執行原有購電方式,過渡期後執行其他市場化購電方式。
(九)退出市場化交易或未選擇參與(yu) 市場化交易的中小用戶,在再次直接參與(yu) 或通過代理方式參與(yu) 市場化交易前,由電網企業(ye) 承擔保底供電責任。
三、健全全麵放開經營性發用電計劃後的價(jia) 格形成機製
(十)全麵放開經營性發用電計劃後的價(jia) 格形成機製,按照價(jia) 格主管部門的有關(guan) 政策執行。
(十一)對於(yu) 已按市場化交易規則執行的電量,價(jia) 格仍按照市場化規則形成。鼓勵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ye) 自主協商簽訂合同時,以靈活可浮動的形式確定具體(ti) 價(jia) 格,價(jia) 格浮動方式由雙方事先約定。
四、切實做好公益性用電的供應保障工作
(十二)各地要進一步落實規範優(you) 先發電、優(you) 先購電管理有關(guan) 要求,對農(nong) 業(ye) 、居民生活及黨(dang) 政機關(guan) 、學校、醫院、公共交通、金融、通信、郵政、供水、供氣等重要公用事業(ye) 、公益性服務等用戶安排優(you) 先購電。結合本地實際,加強分類施策,抓緊研究保障優(you) 先發電、優(you) 先購電執行的措施,統籌做好優(you) 先發電優(you) 先購電計劃規範管理工作。
(十三)各地要根據優(you) 先購電保障原則,詳細梳理優(you) 先購電用戶清單,實施動態管理、跟蹤保障,原則上優(you) 先購電之外的其他經營性電力用戶全部參與(yu) 市場。
(十四)各地要合理製定有序用電方案並按年度滾動調整,出現電力缺口或重大突發事件時,對優(you) 先購電用戶保障供電,其他用戶按照有序用電方案承擔有序用電義(yi) 務。
(十五)電網企業(ye) 要按照規定承擔相關(guan) 責任,按照政府定價(jia) 保障優(you) 先購電用戶用電。優(you) 先購電首先由優(you) 先發電電量予以保障。
五、切實做好規劃內(nei) 清潔電源的發電保障工作
(十六)研究推進保障優(you) 先發電政策執行,重點考慮核電、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等清潔能源的保障性收購。核電機組發電量納入優(you) 先發電計劃,按照優(you) 先發電優(you) 先購電計劃管理有關(guan) 工作要求做好保障消納工作。水電在消納條件較好地區,根據來水情況,兼顧資源條件、曆史均值和綜合利用等要求,安排優(you) 先發電計劃;在消納受限地區,以近年發電量為(wei) 基礎,根據市場空間安排保量保價(jia) 的優(you) 先發電計劃,保量保價(jia) 之外的優(you) 先發電量通過市場化方式確定價(jia) 格。風電、太陽能發電等新能源,在國家未核定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地區按照資源條件全額安排優(you) 先發電計劃;在國家核定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地區,結合當地供需形勢合理安排優(you) 先發電計劃,在國家核定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內(nei) 電量保量保價(jia) 收購基礎上,鼓勵超過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電量通過參與(yu) 市場化交易方式競爭(zheng) 上網。
(十七)積極推進風電、光伏發電無補貼平價(jia) 上網工作,對平價(jia) 上網項目和低價(jia) 上網項目,要將全部電量納入優(you) 先發電計劃予以保障,在同等條件下優(you) 先上網。平價(jia) 上網項目和低價(jia) 上網項目如存在棄風、棄光情況,由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會(hui) 同電網企業(ye) 將棄風、棄光電量全額核定為(wei) 可轉讓的優(you) 先發電計劃,可在全國範圍內(nei) 通過發電權交易轉讓給其他發電企業(ye) 並獲取收益。電力交易機構要按要求做好棄風、棄光優(you) 先發電計劃的發電權交易的組織工作,推動交易落實。
(十八)電網企業(ye) 、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應按要求承擔相關(guan) 責任,落實清潔能源消納義(yi) 務。鼓勵參與(yu) 跨省跨區市場化交易的市場主體(ti) 消納優(you) 先發電計劃外增送清潔能源電量。
(十九)鼓勵經營性電力用戶與(yu) 核電、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等清潔能源開展市場化交易,消納計劃外增送清潔能源電量。電力交易機構要積極做好清潔能源消納交易組織工作,進一步降低棄水、棄風、棄光現象。
(二十)清潔能源消納受限地區要加快落實將優(you) 先發電計劃分為(wei) “保量保價(jia) ”和“保量競價(jia) ”兩(liang) 部分,其中“保量競價(jia) ”部分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價(jia) 格,市場化交易未成交部分可執行本地區同類型機組市場化形成的平均購電價(jia) 格。
六、加強電力直接交易的履約監管
(二十一)各地要有針對性地製定和完善相關(guan) 規章製度,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製,加強電力直接交易的履約監管力度。市場主體(ti) 按照市場交易規則組織簽訂直接交易合同,明確相應的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交易電量和價(jia) 格等重要事項,並嚴(yan) 格按照合同內(nei) 容履約執行。
(二十二)地方經濟運行部門要會(hui) 同電網企業(ye) 、電力交易機構對電力直接交易合同履約情況實行分月統計,發揮電網企業(ye) 及電力交易機構作用,將直接交易合同履約情況納入統一管理,在一定範圍內(nei) 按季度通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轄區內(nei) 電力直接交易合同履約情況進行監管。
(二十三)發電企業(ye) 、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等市場主體(ti) 要牢固樹立市場意識、法律意識、契約意識和信用意識,直接交易合同達成後必須嚴(yan) 格執行,未按合同條款執行需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並接受相關(guan) 考核懲罰。
七、保障措施
(二十四)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積極措施確保跨省跨區交易與(yu) 各區域、省(區、市)電力市場協調運作。在跨省跨區市場化交易中,鼓勵網對網、網對點的直接交易,對有條件的地區,有序支持點對網、點對點直接交易。各地要對跨省跨區送受端市場主體(ti) 對等放開,促進資源大範圍優(you) 化配置和清潔能源消納。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和各地電力交易機構要積極創造條件,完善交易規則、加強機製建設、搭建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跨省跨區市場化交易。
(二十五)中國電力企業(ye) 聯合會(hui) 、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和各電力交易機構開展電力交易信用數據采集,建立動態信用記錄數據庫,適時公布有關(guan) 履約信用狀況。對誠實守信、認真履約的企業(ye) 納入誠信記錄,對履約不力甚至惡意違約的企業(ye) 納入不良信用記錄並視情況公開通報,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wei) 和列入“黑名單”的嚴(yan) 重失信企業(ye) 執行聯合懲戒措施。
(二十六)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每月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全麵放開發用電計劃進展情況。各電力交易機構、電網企業(ye) 負責市場化交易的組織和落實,配合有關(guan) 部門開展監管。各電力交易機構開展對市場交易的核查,按時向各地政府主管部門報告有關(guan) 情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轄區內(nei) 各省(區、市)全麵放開發用電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每季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報送相關(guan) 情況。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9年6月22日
來源:http://guangfu.bjx.com.cn/news/20190627/989112.shtml
作者:國家發改委
日期:2019-06-27 16: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