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guan) 於(yu) 2018年度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jia) 的通報
國能發新能〔2019〕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nei) 蒙古電力公司,各有關(guan) 單位:
為(wei) 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科學評估各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狀況,確保實現國家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分別達到15%和20%的戰略目標。根據《關(guan) 於(yu) 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製度的指導意見》(國能新能〔2016〕54號)、《關(guan) 於(yu) 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150號)和《關(guan) 於(yu) 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製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我局委托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匯總有關(guan) 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和運行監測數據,形成了《2018年度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jia) 報告》(以下簡稱監測評價(jia) 報告)。
現將監測評價(jia) 報告予以通報,以此作為(wei) 各地區2019年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和並網運行的基礎數據,請各地區和有關(guan) 單位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和全額保障性收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推動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為(wei) 完成全國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目標作出積極貢獻。
附件:2018年度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jia) 報告
國家能源局
2019年6月4日
附件
2018年度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jia) 報告
一、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總體(ti) 情況
截至2018年底,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7.29億(yi) 千瓦,占全部電力裝機的38.4%,其中水電裝機(含抽水蓄能)3.52億(yi) 千瓦,風電裝機1.84億(yi) 千瓦,光伏發電裝機1.75億(yi) 千瓦,生物質發電裝機1781萬(wan) 千瓦。2018年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18670.34億(yi) 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26.7%,其中水電發電量12329.27億(yi) 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17.6%,風電發電量3659.60億(yi) 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5.2%,光伏發電量1775.47億(yi) 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2.5%,生物質發電量906億(yi) 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1.3%。
二、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情況
2018年,包含水電在內(nei) 的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實際消納量為(wei) 18158.97億(yi) 千瓦時,占全社會(hui) 用電量比重為(wei) 26.5%,同比持平。綜合考慮各省(區、市)本地生產(chan) 、本地利用以及外來電力消納情況,2018年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占本地全社會(hui) 用電量比重如下:
三、各省(區、市)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情況
2018年,全國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wei) 6314.20億(yi) 千瓦時,占全社會(hui) 用電量比重為(wei) 9.2%,同比上升1.2個(ge) 百分點。綜合考慮各省(區、市)本地生產(chan) 、本地利用以及外來電力消納情況,2018年,各省(區、市)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占本地區全社會(hui) 用電量比重如表2。
從(cong) 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比重水平來看,寧夏、青海、內(nei) 蒙古和吉林最高,均超過17%;從(cong) 消納水平同比增長來看,湖南、陝西和西藏三省(區)同比增長較快,分別上升3.0個(ge) 百分點、2.9個(ge) 百分點和2.9個(ge) 百分點;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guan) 於(yu) 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製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公布的2020年各省(區、市)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最低消納責任權重,雲(yun) 南、寧夏、新疆等11個(ge) 省(區、市)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消納比重已達到2020年最低消納責任權重,江蘇、廣東(dong) 、安徽、貴州、山東(dong) 、內(nei) 蒙古和廣西距離達到2020年最低消納責任權重不到1個(ge) 百分點,京津冀、黑龍江、甘肅和青海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比重較2020年最低消納權重仍有較大差距。
四、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性收購落實情況
201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依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核定了重點地區風電和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提出全額保障性收購相關(guan) 要求。
2018年,在規定風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地區中,甘肅省未達國家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其II、III類資源區實際利用小時數比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分別低8小時和77小時。
2018年,在規定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地區中,有四個(ge) 省(區、市)達到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分別是內(nei) 蒙古、青海、陝西和黑龍江;有七個(ge) 省(區、市)未達到要求,分別是甘肅、新疆、寧夏、遼寧、山西、河北和吉林,其中,甘肅I類和II類地區實際利用小時數比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分別低172小時和200小時,新疆I類和II類地區分別低147小時和133小時,寧夏I類地區低124小時,遼寧II類地區低93小時,山西II類地區低45小時,河北II類地區低28小時,吉林II類地區低17小時。
五、清潔能源消納目標完成情況
根據2018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的《清潔能源消納行動計劃(2018-2020年)》(發改能源規〔2018〕1575號),所確定的分年度風電、光伏發電和水電消納目標,2018年,全國平均風電利用率93%,超過了2018年風電利用率的目標,重點省區全部達到了2018年消納目標;全國平均光伏發電利用率為(wei) 97%,超過了2018年平均光伏發電利用率的目標,重點省區中,新疆光伏發電利用率低於(yu) 目標0.5個(ge) 百分點;全國平均水能利用率95%,達到了2018年平均水能利用率的目標,重點省區中,四川水能利用率低於(yu) 目標3個(ge) 百分點。
六、特高壓線路輸送可再生能源情況
2018年,20條特高壓線路年輸送電量3983億(yi) 千瓦時,其中輸送可再生能源電量2084億(yi) 千瓦時,占全部年輸送電量的52%。國家電網公司經營區覆蓋範圍內(nei) 的17條特高壓線路輸送電量3295億(yi) 千瓦時,其中可再生能源電量1396億(yi) 千瓦時,占輸送電量的42%;南方電網公司經營區覆蓋範圍內(nei) 的3條特高壓線路輸送電量688億(yi) 千瓦時,全部為(wei) 可再生能源電量。
七、國家清潔能源示範省(區)落實情況
浙江。2018年,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wei) 827億(yi) 千瓦時(含購買(mai) 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shu) 20億(yi) 千瓦時),實際消納量占本省全社會(hui) 用電量的比重為(wei) 17.8%,同比下降1.5個(ge) 百分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wei) 260億(yi) 千瓦時(含購買(mai) 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shu) 20億(yi) 千瓦時),實際消納量占本省全社會(hui) 用電量的比重為(wei) 5.3%,同比上升1.1個(ge) 百分點。
四川。2018年,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wei) 2013億(yi) 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hui) 用電量的比重為(wei) 81.9%,同比下降1.6個(ge) 百分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wei) 108億(yi) 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hui) 用電量的比重為(wei) 4.4%,同比上升1.1個(ge) 百分點。
寧夏。2018年,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wei) 268億(yi) 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hui) 用電量的比重為(wei) 25.2%,同比上升2.2個(ge) 百分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wei) 237億(yi) 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hui) 用電量的比重為(wei) 22.3%,同比上升1.3個(ge) 百分點。光伏發電未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比要求低124小時。
甘肅。2018年,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wei) 625億(yi) 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hui) 用電量的比重為(wei) 48.4%,同比上升1.5個(ge) 百分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wei) 173億(yi) 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hui) 用電量的比重為(wei) 13.4%,同比下降0.4個(ge) 百分點。風電和光伏發電均未達到最低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風電II類和III類資源區分別低8小時和77小時;光伏發電I類和II類資源區分別低172小時和200小時。
青海。2018年,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wei) 577億(yi) 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hui) 用電量的比重為(wei) 78.2%,同比上升13.3個(ge) 百分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wei) 137億(yi) 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hui) 用電量的比重約為(wei) 18.5%,與(yu) 2017年基本持平。
附件: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指標核算方法
1、各省(區、市)內(nei) 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包括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加上區域外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再扣除跨區送出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省(區、市)內(nei) 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 = 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電量 – 跨區送出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 跨區送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2、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量消納占比,等於(yu) 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消納量除以本地區全社會(hui) 用電量。
3、各省(區、市)的全社會(hui) 用電量及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采用國家統計局和國家認可的電力行業(ye) 信息機構發布的統計數據。
4、跨區跨省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采用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及內(nei) 蒙古電力公司提供的數據。
5、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ye) 與(yu) 省級電網企業(ye) 簽署明確的跨區跨省購售電協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ye) 所發電量根據協議實際執行情況計入對應的購電省份;其他情況按以下原則處理:
(1)獨立“點對網”跨區輸入
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項目直接並入區域外受端電網,全部計入受端電網區域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采用並網計量點的電量數據。
(2)混合“點對網”跨區輸入
采取與(yu) 火電或水電等打捆以一組電源向區外輸電的,受端電網接受到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等於(yu) 總受電量乘以外送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比例。
外送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的比例=送端並網點計量的全部非水電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送端並網點計量的全部上網電量。
(3)“網對網”跨區輸入
區域間或省間電網輸送電量中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輸送量,根據電力交易機構的結算電量確定。5、跨省跨區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存在“省送省”、“省送區域”兩(liang) 種情況。針對“省送區域”情況,如華東(dong) 、華中接受外省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時,按該區域內(nei) 各省全社會(hui) 用電量占本區域電網內(nei) 全社會(hui) 用電量的比重,計算各省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即:
i省(區、市)內(nei) 輸入電量=可再生能源輸入電量,n表示區域電網內(nei) 包含的各省(區、市)
6、京津冀電網(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網)是特殊區域,接入的集中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和區外輸入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按統一均攤原則計入比重指標核算,各自區域內(nei) 接入的分布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計入各自區域的比重指標核算。
來源:http://guangfu.bjx.com.cn/news/20190610/985233.shtml
作者:國家能源局
日期:2019-06-10 15:40:10